行政赔偿答辩状 答辩状主要就是为了陈述事实,行政赔偿答辩状范文应该怎么选,大家在遇到的时候是怎么想的,思路是什么?看看行政赔偿答辩状范文吧! 行政赔偿答辩状【1】 答辩人丰都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 QZX 对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如下答辩。 总的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原告的起诉,程序违法。 本次起诉,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划地复建给原告造成“18 年来的财产损失”(见原告诉状)而提起的赔偿请求。 向答辩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原告是基于其所称答辩人的“‘丰都府函(20XX)16 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判决确认违法”,给原告“造成 18 年来的损失”(见原告申请书)而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原告本次起诉中的“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协议’而给原告造成“18 年来的财产损失”这一诉求,实质上属于另一个行政赔偿申请,答辩人并没进行先行处理。 而原告径直起诉,已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如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 本案受诉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涉及不动产,因原告要求履行的“加工房协议”中,有一项就是要求划地复建安置 96.2㎡。 本案受诉法院既不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以,没有管辖权,应裁定移送。 三、 从实体上,原告也不应得到其所诉称的行政赔偿。 (一)、1997 年 10 月 22 日原告与答辩人方所签订“加工房协议”中,并没有确认应当在具体什么时间安置原告的加工房。 所以,任何时候对加工房安置,答辩人方均不存在违法或违约。 (二)、重庆市高院在审理“(2025)渝高法行终字第 00137 号”一案期间的 20XX 年,答辩人方已经对加工房予以了划地安置(见“00137 号”判决书第 9页)。 所以,原告所称赔偿的基础事实已经不存在。 (三)、即便“丰都府函(20XX)16 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被“(2025)渝高法行终字第 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