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 1 篇 甲方:周 ,男,1960 年 05 月 23 日生,澳门人,现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 XX 花园小区。 乙方:元 ,女,1975 年 02 月 13 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 花园小区。 周 与元 于 2025 年 7 月在 市 XX 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25 年元 XX 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 XX。周 确认周 XX 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 XX 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 XXX 万圆整。 该款以元 XX 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 XX 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 XX 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 XX 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 XX 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 XX 的抚养教育。但在周 XX 未满十八岁之前,元 XX 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 XXX 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 XX 愿向元 XX 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 XX 先生从 1994 年 X 月开始付款至 1994 年 12 月 XX 日前付清人民币 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 XX 愿付利息。 五、周 XX 先生愿将元 XX 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 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 XX 送予女儿周 XX 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 XX 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 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 XX 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 XX 万借据)或元 XX 不对女儿周 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周 乙方:元 调解及见证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 二 0 一一年二月十三日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 2 篇 男方:卢**,****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广场**幢**室,身份证号:******,电话:**** 女方:蔡**,****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宿豫区皂河镇*居委会,身份证号:******,电话:**** 上述男、女双方于 2025 年农历十一月十八日进行民俗婚礼仪式,并在一起公开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卢*(2025 年 7 月 1 日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