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第 1 篇 甲方:周 ,男,1960 年 05 月 23 日生,澳门人,现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 XX 花园小区
乙方:元 ,女,1975 年 02 月 13 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 花园小区
周 与元 于 2025 年 7 月在 市 XX 花园(别墅)同居至今
2025 年元 XX 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 XX
周 确认周 XX 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
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 XX 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 XXX 万圆整
该款以元 XX 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
至周 XX 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
在周 XX 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 XX 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
元 XX 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 XX 的抚养教育
但在周 XX 未满十八岁之前,元 XX 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 XXX 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 XX 愿向元 XX 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 XX 先生从 1994 年 X 月开始付款至 1994 年 12 月 XX 日前付清人民币 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 XX 愿付利息
五、周 XX 先生愿将元 XX 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 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 XX 送予女儿周 XX 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 XX 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
待女儿周 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 XX 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 XX 万借据)或元 XX 不对女儿周 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