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标准范本) [案情简介] 1995 年 1 月,某食品公司以"田某患传染性疾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提出与职工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
经查:某食品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职工田某是该公司饼干车间的操作工
1993 年 10 月被该公司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签订了 3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1994 年 12 月公司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田某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
公司认为,国家卫生部门明文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品行业工作
田某患有肝炎,属于传染性疾病,因而决定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田某在合同期内,其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根据工龄长短享受医疗期,本企业工龄不满 3 年的给予 3 个月的医疗期
'据此,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给予职工 3 个月的医疗期
在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补发田某 1995 年 1 月份的病假工资;(2)给予田某 3 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田某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案例评析] 此案反映出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性质缺乏应有的认识,从而导致其不能正确地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16 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该企业在田某患病医疗期内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至少错误有二: 一是企业以"田某患传染病,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
企业与田某经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标志着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关系的维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的变更、解除、终止要受《劳动法》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