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管理制度 证件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法律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法律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