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会计法》及国家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局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法律规范各项财务行为,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市蓟州区规划局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报销原则 第三条 机关支出范围:(一)刚性支出:含职工及临时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未休年假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助、提取工会经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水费、电费、电话费等银行托收的各类支出;印花税、房产税、土地税、所得税、增值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个税等纳税支出等。(二)弹性支出:含购买办公用品支出、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维修费、零星材料采购等各类非常常性支出。(三)资本性支出:含固定资产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基建支出等资本性支出。(四)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政府批准各类专项支出、资产处置、融资投资等财务事项。弹性支出及资本性支出需事先要制定出开支计划,写出书面请示。支出金额在 2000 元以下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并报告局长;支出金额在 10000元以上根据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由局党组集体审批。刚性支出根据国家规定财务制度执行,支出发生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其他重大财务事项中除经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支出根据合同执行,其余一律根据局三重一大制度执行,财务报销手续不齐全,财务不得报销。 财务报销程序 第四条 报销时凭审批后的书面请示和相关单据报销。报销单据上应有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经出纳人员审核合格后报销。 财务报销要求 第五条 报销票据有下列情况的不准报销(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有涂改的;(三)原始凭证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四)原始凭证超过报销时限的;(五)没有请示的各项支出;(六)与请示不符的支出;(七)越级审批的各项支出;(八)支出金额超 1000 元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报销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不得支付现金。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一)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