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文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用于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即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服务费元。 第四条还款 4.1 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根据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七条借款担保 7.1 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7.2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F、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