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标准版合同模板)甲 方:** 单位或个人 乙 方:** 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签订地点: ** 省 ** 市 ** 地 赠与合同的性质论述范 X 民法典颁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 XX 性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典意见)第 128 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基本共识。民法典颁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比过去更为激烈,不仅理论界主张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民法典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现这种情况 ,说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十分明确,容易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示。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 XX 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假如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①。 2、民法典第 185 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时即成立②。 3、民法典第 186 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 XX 即成",因而是 XX 性合同③。 4、民法典第 188 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 XX 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 XX 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 XX 合同。因为,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 XX 合同的效力较弱,如民法典第 186 条第 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④ 基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