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管理制度》 根据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民间〔2007〕81 号)要求,协会秘书处依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 号)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以及《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等十项管理制度,于 2008 年 2 月 1 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会秘书长为选聘制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有 30 名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