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 号);(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 号);(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06);(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