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标准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25]45 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标准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5]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仔细贯彻执行
一、标准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
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纳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标准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缺乏的,不予设计,防止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防止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
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工程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那么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