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问题的制度解释摘要:本文是以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格局所发生的变化为背景材料,对制度安排影响收入分配的理论进行验证,并提出了两个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即如何把收入分配问题纳入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的讨论中,以丰富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和如何引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去改造传统的收入分配理论。 〔-〕 对于正在进行体制转轨的中国经济来说,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与制度安排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总结以往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开展的方针。到党的十五大又明确宣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根本经济制度。这就是说,公有资产〔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开展起主导作用。在这个根本制度的根底上,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即总的分配格局成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那么;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舞一局部人通过老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舞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加收益分配;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坚决依法惩办;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别条件获得个人额外收入的,必须纠正;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标准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正是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安排的变化引起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 这里我们不考虑地区之间收入差距,不考虑个人之间收入差距,而仅仅分析在公有制条件下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严格来说,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劳动收入与财产收入之间的分配关系。虽然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财产收入在法律上属于全体人民,但由于财产是由国家“代理〞的,因而有了“国有财产〞的概念,财产收入也就有了归国家所有的问题。假如我们不考虑税收问题,从而也不考虑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代理人〞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职能问题,劳动收入与财产收入之间的分配也就是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但是,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分配关系并不是简单地或直接地取决于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这个制度环境,而是取决于在这个制度环境根底上形成的制度安排。每一种制度安排都有一个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