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互补视角看经济法与民商法基于功能互补视角看经济法与民商法 摘 要 法律的制定实施是为了更全面的法律规范社会行为,为了给人们以正确的权利保障和行为引导。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对经济生活有着调整,二者之间在立法目的以及作用上有着一致性也有很多的差异性,本文主要基于功能互补角度对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分析,尤其是在利益调整方面二者之间体现的功能互补性尤为明显,文章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化的分析,旨在为理清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提供理论上的一些支持。 关键词 经济法 民商法 互补 作者简介:杨芳,贵州城市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020-02 在现代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和民商法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和法律规范作用,从产生角度来看,民商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民商法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个体利益的扩张,个体利益的扩张对于市场秩序是不利的,对整体利益必定会造成一定的危害,这就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甚至危机出现,经济法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产生是对宏观市场的利益保护需求之下产生的,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控,经济法产生后对民商法有着补充和校正的作用。从作用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宏观意义上对社会经济生活起调整作用的法,民商法是微观意义上调整作用的法,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却形成了二者功能上的互补性。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功能互补是通过多方面表现出来的,其功能互补性具有以下几项要点: 一、立法目的上的功能互补性 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为了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民商法立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别不予关注,而是更多的以平等的视角来确定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看出民商法对于平等主体的界定是形式上的平等,并不考虑其所处的地位、实力等因素,因此民商法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正义,对于实质正义,民商法有时是缺席的。 经济法在立法中突出强调对主体的划分,从主体所处的地位、主体的实力以及对整个市场的影响等因素来认定不同主体的人格,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实质的正义。这一实质正义体现在加强对弱者的保护,给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权利义务划分,通过立法上的“不公”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对一方主体的行为限制或苛以更为严格的义务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经济生活中单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