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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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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法律问题讨论委托贷款法律问题讨论 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 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别的代理关系 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别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别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推断失误。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其次是银行的监管比较宽容,疏于管理,操作不法律规范。一些商业银行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够谨慎,贷后监督薄弱,不能有效地监控贷款的流向和用途。再次是贷款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贷款催收和监控不力。这也给资金的回笼造成的风险。 第二是有关法律规范委托贷款的法规不健全,这在无形中也加大了委托贷款风险存在的可能性。我国现在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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