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工作事故追究制度第一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余人员负相应的具体责任。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为学校教育、教学以及学校开展的其他有关活动中出现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为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处罚并举,奖惩分明。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校内通报批判、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免其评优晋级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校内通报批判。 (一)学校、班级安全制度不健全。 (二)学生在校内外存在不安全行为,老师视而不见,该管不管的。 (三)没有根据安全教育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无安全工作记载的。 (四)无故不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活动的。 (五)不仔细组织学生参加安全教育活动的。 (六)不仔细或不及时完成布置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具体工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全镇通报批判。 (一)工作不负责任,有关安全措施不落实而发生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 (二)对安全工作不仔细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及时实行措施进行整改而发生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 (三)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一般性的安全事故而隐匿不报的。 (四)校内通报批判后仍未改正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扣发当月奖金、行政处罚、学年度取消评优晋级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如产生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部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体罚学生造成损害的,负责全部医疗费用。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发现疫情未及时报告的。 第八条 责任确认和追究。 发生安全事故由庙林小学片区中心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根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无法认定的或重大安全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