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问责制基本问题讨论派驻检察问责制基本问题讨论 摘 要 建立派驻检察问责制因其有必要且有意义而为之,本文试探讨该问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排除困惑,并给予初步制度设计
关键词 派驻检察 问责 依据 制度设计 作者简介:陆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接待中心主任,检察员;陈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讨论室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150-02 一、建立派驻检察问责制的背景和原因 近年来,在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件,严重侵犯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既反映出部分监管执法机关的监管执法工作存在欠缺,也反映出对监管执法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派驻检察人员监督工作不力
为加强监督力度,促使派驻检察人员仔细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建立派驻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二、建立派驻检察问责制的意义 从我们对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情况的考查来看,因为问责制的缺失,确实有个别实际负有责任的检察干警躲避了责任的追究,这对于事件责任的明确和事故的后续处理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造成困难,既有碍于安定团结,同时也是一种司法的不公正
因此,明确派驻检察责任制,建立科学完备的问责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这种必要性一方面在于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故能给予妥善的处理,特别是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在于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隐患,使驻所检察工作切实具有实效
问责制的前提是建立驻所检察的责任体系,明晰驻所检察的权利义务关系,使驻所检察工作成为细化的具体业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被监管人权益的保障
被羁押者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有赖于监所检察是否得力,问责制是监所检察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