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国家税务局翻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开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烟国税翻印〔2025〕168 号〔略〕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开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5〕6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开展假设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25〕32 号〕的精神,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于 2025 年 12 月下发了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试行〕
〔文市发〔2025〕51 号〕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开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开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局部,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根据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25〕51 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舞软件产业开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对网络动漫、 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暂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