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转让协议范本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及其配偶自愿将参建购买重庆市江津区解放路 67 号梅花园经济适用房房屋的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房屋转让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1.2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电话号码: 第二条:转让价款 2.1 甲方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解放路 67 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75 平方米(准确面积最终以江津区房管部门测绘的面积为准),房号为 4 楼 5 号。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2 乙方同意上述转让房屋建筑面积为 75 平方米,如实际面积不足 75 平方米,甲方不退还差价。如超过 75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平方米 元补甲方差价。 第三条:转让款的支付 3.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元(大写: 元整),剩余房款 元(大写: 元整),将于房屋产权证过户给乙方后当日支付给甲方。 3.2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号: 户名: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共有权转让 4.1 甲方收到乙方首次支付的购房款后,甲方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修建相关文件交与乙方。 4.2 甲方在办理完位于江津区解放路 67 号梅花园电梯房 4 楼 5 号的所有手续后,由甲方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证,并由甲方承担房屋大修理基金和办证缴纳的各种税费。甲方将办理的房产证原件交乙方保存。 4.3 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市出售要求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逾期不办理,根据日5‰支付滞纳金,同时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办理过户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4.4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房屋转让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此房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此房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 4.5 甲方在未过户给乙方之前,乙方不得转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6 乙方接手后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由乙方负责,代扣到甲方的,由乙方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5.1 甲、乙双方从签订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