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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浅析房屋抵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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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案例浅析房屋抵押权问题结合案例浅析房屋抵押权问题 摘 要 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房地产抵押是伴随着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的进展,而产生的一种房地产利用方式,也是融资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本文结合真实案例简要的分析了房屋抵押权问题。 关键词 借款 抵押权 房屋抵押权 作者简介:赵红亮,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070-02 一、一审情况 (一)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二)一审诉辩主张 ⑴原告诉称,2025 年 4 月 23 日,被告刘某某以其房屋抵押,已故苏某某向原告借款 2 万元,月利率为 2%,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前偿还。苏某某因病去世。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因被告担保应当承担的担保之债 2 万元,利息 16000 元,合计 36000 元(利息计算至2025 年 8 月 23 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⑵被告辩称,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我不同意还款。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某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5 年 4 月 23 日,原被告及苏某某(2025 年 5 月份已去世)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苏某某借原告王某某人民币 2 万元,约定的利率为年息 2%,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即 2025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止,由被告刘某某用自己所有的坐落在某市民主街海林委 2 组,栋号为 4-12-1-27,面积为85 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到期后,苏某某偿还2025 年 4 月 23 日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止的利息,尚欠借款本金 2 万元。 另查,被告刘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交付给原告,现由原告持有。该房屋现由被告居住并管理,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又查明,某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尚未开展公民之间的抵押物登记业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 1,2025 年 4 月 23 日的借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用自有房屋作为已故苏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的抵押担保;被告抵押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了原告;2025 年 4 月已故苏某某向原告支付了1 年的利息。在该借款协议书上有被告的签字和画押,和见证人霍效敬的签名。 证据 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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