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地位论经济法的地位 【摘要】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笔者以经济法的特别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关键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 100 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进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讨论学者的首要任务
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法律规范的综合等等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推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
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
根据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
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
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
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
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这种经营的单位
三、经济法的进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