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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经济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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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经济法思考食品安全的经济法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事件,一次又一次打击了百姓对食品质量的信心,这不仅产生了公众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也深刻的暴露了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制度建设问题。 从阜阳毒奶粉到石家庄三鹿问题奶粉,从南京冠生园月饼到上海染色馒头,几年之间,在同一行业同一领域中,食品问题如出一辙。这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的市场监管,更是一个制度建设缺失的问题。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始终未能有效解决,因而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事件不乏其例。至于矛盾激化爆发了,再来处理问责,很显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调整经济公共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它涉及政府管理、企业经营等市场经济关系多方面内容。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从经济法视野的思考,有助于我们构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核心,以政府干预为杠杆的食品安全制度,并把食品的生产、加工、交换和消费等重要环节纳入国家层面的制度予以法律规范,从而从根本上克服缺失制度建设和保障的食品信任危机。正如李克强总理说的:“对待食品安全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重典治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问题的分析 (一)经济法中的“人” 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中企业或个人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质量问题。要想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食品市场制度,很大程度上要对参加主体的意识和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使我们有效地利用“人”的本性并加以法律规范,以便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使得法律规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经济法的制度框架内,我们把每个参加市场竞争的个人或法人都假想为“经济理性人”,其行为都是经过理性决策和最优选择的。在这种理论下,“经济理性人”具有以下的特征:“经济理性人”的行动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经济理性人”只服从于理性,他只想以最小的成本牺牲来满足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经济理性人”保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思想意识。 通过上述古典经济学对于“经济理性人”的界定,在食品行业中参加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的企业和个人起码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个是所谓的“自利”,即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是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第二是“理性行为”,即企业和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它们总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利益所在,在知识和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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