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公司。1 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合,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 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 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受限于经营范围。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 股东会【股东大会】、2 董事会、3 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行,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 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无限连带。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发起设立(所有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存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设立申请文献: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告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签订发起人协议,之间是合作性质有限公司发起人就是股东(1-50人),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 人(股东无上限),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无国籍规定。设立中责任,谁署名谁担责,若得利要担责,若失败要连带。侵权,成立找公司,未成立找发起人。例外(发起人自己利益+相对人知情,担责)。因履行公司设立而给第三人损害的,成立的公司担责;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连带;可向过错发起人追偿。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