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一、《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进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得素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教育法得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第 6 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得教育(中心内容),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与民族团结得教育
(2)继承与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得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得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得原则
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得活动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得原则
就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得权利与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得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得对待,反对任何形式得教育卑视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与社会进步得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得原则
三、教育基本制度(学制):《教育法》17 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得学校教育制度
学业证书:就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得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她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得受教育者颁发得,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得凭证
学位:就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得一种尺度,就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得有学位授予权得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得一种凭证
四、教育投入得体制教育经费得筹措途径:(1)国家财政拨款(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农村教育集资(5)社会力量捐资助学(6)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7)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五、法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她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得法律后果
它就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得法律后果,就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