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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讲座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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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内容 一、老师概述 二、老师得权利与义务 三、老师得资格与任用 四、老师得培育与培训 五、老师得考核 六、老师得待遇 七、法律责任 一、 老师概述 1、1 老师得法律概念 1993 年 10 月 31 日颁布得《中华人民共与国老师法》,给予“老师”特定得法律含义。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老师就是专业人员。这就是就老师得身份特征而言得。 (二)老师得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这就是就老师得职业特征而言得。 (三)老师得使命就是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提高民族素养。这就是就老师工作目得而言得。 1、2 老师得地位 (一)老师得社会地位 老师得社会地位就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得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进展得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得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老师所处得地位就是不同得。 新中国成立后,老师得社会地位得到了明显得提高。《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老师得合法权益,实行措施提高老师得社会地位,改善老师得物质待遇,对优秀老师给予奖励”。《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老师”。我国得《老师法》专门就老师得权益、待遇作了具体规定。这为提高老师社会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老师得法律地位 1966 年 10 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得《关于老师地位得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就是一种要求老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得讨论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得公共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老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老师得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得《国家公务员条例》,老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根据《老师法》得规定,“老师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得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得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就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老师与教育行政机关得关系瞧老师得法律地位。老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就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得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地位就是不对等得。《老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加强老师得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改善老师得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保障老师得合法权益,提高老师得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老师。 从老师与学校得关系瞧老师得法律地位。老师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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