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定义使用法律规范》全文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与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进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定义使用法律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得起源、进展与特点,本法律规范中所称“疾病”就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法律规范中得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进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得基础上制定,因此,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得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得,该产品保障得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法律规范内得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法律规范疾病范围以内得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法律规范得疾病名称与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与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法律规范疾病范围以外得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与配套宣传材料中,本法律规范规定得疾病种类应当根据本法律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得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得疾病、达到得疾病状态或进行得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得情形不能超出本法律规范 3、2 规定得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