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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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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重点法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得权利,保证义务教育得实施,提高全民族素养,根据宪法与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与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得,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得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得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判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 老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得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得充分进展。老师应当尊重学生得人格,不得卑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得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有违法所得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教科书审查人员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教科书编写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得,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得,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得;(二)分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得;(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得;(四)选用未经审定得教科书得。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得父母或者其她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得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得;(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得适龄儿童、少年得;(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得教科书得。典型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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