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自动化仪表(以下简称仪表)工程得施工及验收。ﻫ 第 1、0、2 条 仪表工程得施工,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与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得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得规定;设备与材料得型号、规格与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修改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部门得同意。ﻫ 第1、0、3条 仪表工程得施工,应做好与建筑、电气及工艺设备、管道等专业得配合工作。 第 1、0、4 条 仪表工程中得电气设备、电气线路以及电气防爆与接地工程得施工,在本法律规范内未作规定得部分,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中得有关规定。 第 1、0、5 条 仪表工程中得焊接工作,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得规定。ﻫ 第1、0、6 条 仪表工程中供气系统得吹扫、供液系统得清洗、管子得切割方法、采纳螺纹法兰连接高压管得螺纹与密封面得加工以及管路得连接等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得规定。 第 1、0、7 条 仪表工程所采纳得设备及主要材料应符合现行得国家或部颁标准得有关规定。ﻫ 第 1、0、8 条 待安装得仪表设备,应按其要求得保管条件分类妥善保管,仪表工程用得主要材料,应按其材质、型号及规格,分类保管。 第 1、0、9 条 仪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施工:ﻫ 一、设计施工图纸、有关技术文件及必要得仪表安装使用说明书已齐全;ﻫ 二、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 三、已经过技术交底与必要得技术培训等技术准备工作;ﻫ 四、施工现场已具备仪表工程得施工条件。ﻫ 第 1、0、1 0条 仪表工程得施工除应按本法律规范执行外尚应按现行得有关标准、法律规范得规定执行。ﻫ第二章 取源部件得安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ﻫ 第 2、1、1 条 取源部件得安装,应在工艺设备制造或工艺管道预制、安装得同时进行。 第 2、1、2 条 安装取源部件得开孔与焊接工作,必须在工艺管道或设备得防腐、衬里、吹扫与压力试验前进行。 第 2、1、3 条 在高压、合金钢、有色金属得工艺管道与设备上开孔时,应采纳机械加工得方法。 第 2、1、4条 在砌体与混凝土浇注体上安装得取源部件应在砌筑或浇注得同时埋入,当无法做到时,应予留安装孔。ﻫ 第2、1、5 条 安装取源部件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及焊接。ﻫ 第 2、1、6 条 取源阀门应按现行得国家标准《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