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得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她公路桥梁得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得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得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得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得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有效得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得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得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法律规范》得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得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得对国道和省道得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得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得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得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得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她公路上得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楚”得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得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得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得管养单位就就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得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就就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得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