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题基金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优化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如下简称“兰白试验区”)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甘肃省内辐射区科技孵化器建设和运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气氛,根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使用管理措施》(甘政办发[]186 号),设置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孵化器专题基金(如下简称“孵化器基金”),并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措施》(国科发高[]680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开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工作告知》(国科火字[]230 号)、《科技部有关印发<进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导>告知》(国科发火[]297 号)、《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措施》(甘科高规[]1 号)等规定界定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等。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孵化器基金是指从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中安排用于参股投资和孵化器补助资金。基金规模 2 亿元,产生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用于基金滚动进展和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第四条 有关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甘肃省科技进展投资有限责任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甘肃兰白试验区创新基金管理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兰白基金管理企业”)负责平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兰白试验区技术创新驱动基金风险控制委员(如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会委托兰白基金管理企业对孵化器基金进行平常管理。兰白基金管理企业职责:(一)起草《孵化器基金使用方案》;(二)编制公布《孵化器基金申请指南》;(三)受理孵化器基金申请材料,开展合规性审查和尽职调查;(四)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孵化器运行评价结论;(五)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尽职调查汇报、资金安排方案和运行评价结论;(六)对申报单位项目执行状况、获得成果进行跟踪检查;(七)年度结束后 2 个月之内向有关部门汇报孵化器基金管理使用状况;(八)风险控制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第二章 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第六条 孵化器基金通过参股投资和后补助方式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条件和能力提高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参股投资不超过 1.5 亿,后补助不超过 5000 万元。第七条 参股投资通过股权投入方式,支持兰白试验区及省内辐射区孵化器建设,对兰白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