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工业机器人行业法律规范条件 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机器人产业进展规划(2025-2025年)》,加强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与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科技投入得积极性,根据鼓舞技术进步、法律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得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产业政策,制定《工业机器人行业法律规范条件》(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条件)
(二)鼓舞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与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根据本法律规范条件自愿申请法律规范条件公告,对符合法律规范条件得企业以公告得形式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鼓舞政策向公告企业集聚
(三)本法律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与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二、综合条件(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六)具有独立研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七)有良好得资信与公众形象,有良好得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得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具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
(九)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得工业机器人研发、生产等活动相适应得研发、生产、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十)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应具备与所开展得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得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三、企业规模 (十一)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经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登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具有固定得研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得研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
(十三)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 2000 台套
(十四)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年收入总额不低于 1 亿元
四、质量要求(十五)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