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论1.1 项目概况1.1.1 项目名称:年产 20000 立方米挤塑式聚苯乙烯泡沫板(XPS 保温板)生产项目1.1.2 承办单位:某某县某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1.1.3 法人代表:某某某1.2 承办单位概况某某县某某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50 万元,公司股东有某某某、 、 、 、郭 、王 等。1.3 讨论工作依据和范围1.3.1 讨论工作依据(1) 项目委托书。(2)《某某统计年鉴》2025。(3)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4)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本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及基础材料。(5)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行性讨论报告编制规定和要求。(6)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与规定。(7)市场调研资料。(8)其他资料1.3.2 讨论工作范围 本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论述了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对建设指导思想,市场分析,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工艺流程,建设条件与场址选择,建材及动力供应,建筑方案,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项目管理与实施进度,招投标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本可行性讨论报告的结论与建议。1.4 项目背景从 2001 年起,国家建设部以建设部部长第 76 号令的方式,下达了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规定。规定了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并明确节能强制性标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或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法律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法律规范设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第十八条:对未根据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新修改的屋面法律规范(GB50207)有关节能要求见下述:--倒置式屋面隔热材料选吸水率低的材料。--卷材防水可选用机械法固定。固定间距≤600mm。--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