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 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第五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第六条 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第二章 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第一节 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第七条 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第八条 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我行可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批量准入:(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既有合作机构,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且在我行未产生重大客户投诉的;(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位于行业内前三分之一,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且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的;(一) 特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