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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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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截止 2025 年3月)已经发布 16 批指导性案例共 87 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 4 例,现汇总整理如下:1、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 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得名义猎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与参加经营管理得,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她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她人谋取利益",就是否已实际为她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得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得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得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得,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根据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得差额计算。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得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得,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25 年 8、9 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得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猎取10 0 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 9 月 3 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加该公司经营管理。20 04 年 6 月,陈某以多贺公司得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加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得 4 8 0 万元.2025 年 3 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 80 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2 0 0 4年 2 月至 1 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得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进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 4 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得 50 万元。200 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得职务便利,为南京某进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 00 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得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为其支付得房屋差价款与相关税费 61 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 21。0 817 万元,潘支付 60 万元)。2 0 0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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