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预评价概述1.1 安全预评价目的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2、通过安全预评价,对本项目存在的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系统分析,针对事故和事故隐患发生的可能原因和条件,提出消除危险的最佳技术方案,为设计提供依据,从设计上实行相应措施,设置多重安全屏障,促进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3、在系统设计前进行安全预评价,可避开选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危险的物料以及不合适的设备、设施,避开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并提出降低或消除危险的对策措施。4、通过安全预评价,可确定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及分布情况、数目,预测系统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其严重度,进而提出应实行的安全对策措施。5、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的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和标准化提供条件,同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1.2 评价范围 根据本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及委托方的要求,本次安全预评价的范围为“DDS 废渣综合利用配套 5000 吨/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中水泥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其中水泥生产装置包括生料制备、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制成及包装等系统,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气、自控、给排水、通风除尘、空压、消防等系统。1.3 评价原则安全预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次安全预评价是以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基础,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为依据,用严肃科学的态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全面、认真、深化地开展和完成评价任务。在安全评价工作中自始至终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针对性的原则。1.4 评价依据1.4.1 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5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 年 11 月 1 日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 年 5 月 1 日施行);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