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
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
债权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
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别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
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
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目 录摘要11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11
1 广义的代理说11
2 广义的形成权说11
3 广义的管理权说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22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2
2 债务人享有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2
1 保障权利无形利益的债权32
2 不得让与的债权32
3 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32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3
代位权的功能53
1 保全功能53
2 补充功能53
3 引导功能64
1 对债务人的效力64
1 代位权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64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权利的影响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