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以下简称 交易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 债券 )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 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 债券回购交易 )可采用集 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 会员 ),可在本所市场进行 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 特定机构 ),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 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 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 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第六条 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 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 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第七条 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第八条 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 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第九条 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第十条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 1000 元面值债券为 1 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四)申报数量为 1 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1 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