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得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进展得意见》(苏政办发〔2 0 16〕72 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法律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防空地下室得修建范围(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得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根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得 5%~9%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得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她特别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2
二、防空地下室得功能配置要求(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法律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规划中明确需与其她地下工程连通得,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
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抢救工程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根据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应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抢救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得4%~7、5%和 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得,鼓舞配置医疗抢救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控制比例和建筑规模得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鼓舞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抢救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得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抢救工程可按 1:1、7 得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得防空地下室战时掩蔽人数可按地上建筑面积 28~35 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在满足战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