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 0 1 0年修正本)(1 996 年 6 月 2 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 10 年7月3 0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 年7月 3 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 7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得《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得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得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得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 村集体财务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与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得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得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得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得法律、法规;(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五)管理村有乡存得资金;(六)受财政部门得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与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得问题;(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依照有关得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