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下的增值税课税 内容提要:本文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可能带来的增值税课税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包括:电子商务条件下对分支机构可由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征收增值税,并适当引入常设机构的定义用于明确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通过规定电子商务企业的义务、利用交叉匹配的收付款电子数据核查税基的完整性;对跨国界的数字产品实行消费地征税时,可采纳逆向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但对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可行的是由银行对其实行事前税款扣缴;在电子商务行为纳税主体的确认上,可实施域名登记机关代理税务登记制度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判别是否为常设机构的一些具体规则上,可以作如下规定:假如纳税人通过设在另一县、市的机构所进行的活动限于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那么该机构不构成该纳税人的常设机构
但是假如纳税人通过设在另一县、市的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构成企业本身整体活动基本的和重要的部分,或实现了完整的商业循环,则这样的活动就超过了准备性或辅助性的范围
比如,与顾客签定合同、处理款项支付、分发产品等任何一项或全部通过该机构完成,则该机构的功能就超过准备性或辅助性范围,其行为可视同进行了部分营业活动,再符合其他条件时就可成为常设机构
除了企业自行在销售地设立的常设机构外,还应注意非独立代理人形式的常设机构的存在
在传统商务领域,假如企业通过代理人在另一县、市开展营业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在另一县、市设立常设机构
首先,假如是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并且该代理人常常有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该代理人构成企业在这个国家县、市设有常设机构
除此之外,参照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只要该代理人有常常为企业保存并支付货物的行为,即使没有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也可认定该代理人为常设机构
这些原理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网络提供商的营业活动
这样一来,分支机构的定义被常设机构所取代,不但在判别规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