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得内容来自朋友处,有不妥处请告知,在此先谢谢原作者! 1、 常见得违反国家颁布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问题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得《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与地方有关技术政策文件得规定。在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发现有下列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问题): 1、1 未按勘察成果设计问题:国务院 2000 年 1 月颁发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些工程设计时得参数取值与勘察报告不符,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基础与支护结构得计算参数、地下水位等。出现该问题得原因主要在于设计人员根据个人得经验确定设计参数,且未与勘察单位协调调整补充相关资料,设计人员以为勘察报告中得设计参数不合理时,应与勘察单位协调,对勘察报告进行修改。最常见问题得就是设计所采纳得地下水位与勘察结果不符,根据勘察结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来得时候自己假设一个水位进行计算,水位取值一定要经过勘察单位核实确认。 1、2 采纳指定产品问题:《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第 57 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些结构施工图设计中得砼外加剂、建筑构配件却指定了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如在图中注明采纳某某厂生产得 UEA、某某厂生产结构胶、采纳某种牌号得铝型材等,装修工程与加固工程设计图中出现该问题得机会较多)。 1、3 地基基础设计问题:桩型及其施工工艺得选择应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相适应,应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得影响,符合环保、施工安全得有关要求。具体规定详见省厅文件《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25〕46 号)规定,不符合该文规定时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有砂、碎卵石含水层中采纳人工挖孔桩得问题较为突出,今年年初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时就发现有两个工程存在该问题。如一定要在这种情况下采纳人工挖孔桩,要经过论证审批,图纸中一定要注明降水与试开挖得要求,我个人认为该文规定不够明确,经降水后施工期间不存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应该不算违反该文规定),该文主要内容有: 1) 锤击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2) 振动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密集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3) 静压沉管灌注桩限制在对挤土、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