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1、部门规章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第二节:经济法主体1、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2、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1、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2、主、从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从法律行为不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不必定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3、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神经病人,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除合同之外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实施的除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效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7、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法律效果:A、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一经依法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B、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实行不告不理的态度。C、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 1 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8、代理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9、不属于代理的情形:A、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如行纪、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