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是由合同的内容决定并为之服务的。通常分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中已经讲述。这里不再赘述469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一)提示性条款提示性条款是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少之则合同难于成立,又称必要条款、主要条款。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470 条规定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订立合同必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劳务,还可以是技术成果或工程项目等。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不得作为合同的标的。3、数量标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标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其次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再次应允许 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4、质量标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等都要明确。5、价款或者酬劳价款或酬劳是有偿合同的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支付的代价,酬劳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它们由哪一方支付,需在价款条款中写明。对于无偿合同来说,价酬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甚至连一般条款也不是。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因而是重要的条款。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是分期履行,尚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履行期限若能通过有关规则及方式推定出来,则合同欠缺它,也不影响成立。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