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提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举例:假设 A 企业和 B 企业签订 2 万元的买卖合同,在 双方均未履行时,人民法院 4 月 1 日受理了 A 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该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对于视同解除的情形包括:(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 B 企业的,视为解除合同(2)自 B 企业催告之日起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B 企业应当履行;但是,B 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提示:(1)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⑵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