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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O模式合作伙伴准入及退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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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O 模式”合作伙伴准入及退出管理规定(暂行)一.概述1. 相关术语MDO 模式:由中国移动负责将产品、业务集中托管,并结合渠道属性和渠道特 点进行深度运营的合作模式,简称 MDO 。MDO 模式合作伙伴:根据承担职能的差异,分为业务合作伙伴和业务推广合作 伙伴。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参加中国移动“MDO ”合作的法律规范管理。3. 解释修订权本规定将根据市场进展以及行业管理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其修改权和解释权 属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二. 合作伙伴准入管理(一)业务合作伙伴1.准入管理总体原则对于移动梦网现网合作伙伴,移动梦网全网相应业务线信用积分必须达到 60 分 以上(含 60 分)。对于非移动梦网现网合作伙伴,必须拥有稀缺资源、或 G3 类产品资源。2.准入资质要求在中国移动 MDO 业务合作准入管理总体原则基础上,与中国移动开展 MDO合作的业务合作伙伴还必须具备以下资质:1)具备开发 MDO 业务的技术实力和管理团队,完备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体系和合法、可靠的资讯来源。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3)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移动互联网 CMNet 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工信部信息管理文件》等 相关管理规定。(二)业务推广合作伙伴1. 准入管理总体原则对于移动梦网现网合作伙伴,移动梦网全网相应业务线信用积分必须达到 60 分 以上(含 60 分)。对于非移动梦网现网合作伙伴,具备相应营销推广领域优势推广资源的业内排 名前50 名以内(含 50 名)的推广提供商。2. 准入资质要求在中国移动 MDO 业务推广合作准入管理总体原则基础上,与中国移动开展MDO 合作的业务推广合作伙伴须具备以下资质:1)符合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单位 或公司。2)所有人应已经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所有许可和批准,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使用权、决策权等相应权利,且其运行维护、市场开拓、推广及相关经营 活动合法。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管理规定。4)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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