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法律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对符合条件的 XX 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 XX 镇(不含孔集、马 XX 办事处,下同)常住非农户家庭。本办法所称新就业职工,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在我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 5 年的 XX 镇(不含孔集、马 XX 办事处,下同)常住非农户人员。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就业 1 年以上,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房管局负责拟订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运营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县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人社、价格、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XX 镇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六条县房管局应当加强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第七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共同生活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户应确定 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具体办理申请等事项。第九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