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煤炭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员工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安全法律规范运行
根据劳动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和 XX 集团公司《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XX 人劳[1997]411 号)、《建立过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XX 劳字[21] 670 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 XX 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企业年金(过渡)的筹集、管理与支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性企业年金”是对在建立企业年金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员工(以下简称“中人”)和已离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老人”)追加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建立对象(一)企业年金与公司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在 XX 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同时正常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在岗员工
(二)过渡性企业年金1
21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在 XX 工作满 2 年且本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在职员工
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22 年 1 月 1 日仍在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 XX 煤炭集团公司所属各各单位、各部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员工享受的企业年金待遇和个人缴费挂钩,增强激励职能和个人自保意识
过渡性企业年金是在已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基础上,且在职员工工资收入正常发放并逐年有所增长的情况下实施,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挂钩,使员工关怀企业的生存和进展
缴费水平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在公司经济效益好且有资金来源的年度可以多筹集,反之,可以少筹集或不筹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公司成立由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