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理论的误区:死刑侵犯人权——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待死刑问题 关键词: 死刑/人道/人权/宪法 内容 提要: 死刑的废除在世界范围内固然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废除死刑的时间表和相应方式
死刑的存废在 理论 上还存在重大分歧,非人道和侵犯人权是废除论者的理论支撑点,但本文认为这种理论构建有着明显的逻辑瑕疵和理论上的缺陷,同时也无法解释现实中的 法律 现象
一、 问题 的提出虽然西方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已有 200 多年的 历史 ,但我国学者提倡废止死刑的时间并不长,不过他们对废止死刑的信念之坚定和对死刑侵犯人权的观念之信奉却格外引人注目,一些刑法学者如赵秉志、邱兴隆、胡云腾等都以对死刑的精深 讨论 而着名
笔者并不是不赞同国家在 社会 进展 的一定阶段废止死刑,但对废止死刑的理由即死刑侵犯人权的理论基础难以苟同,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宪法学中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对国家权力的 科学 定位和人权概念的准确把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学界的基本观点及其 分析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论证死刑侵犯人权是 目前 比较流行的 方法 ,早在 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提出了死刑不人道的观点,他说:“假如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①这种观点后来为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士所继承,正如牛津大学犯罪学讨论中心主任罗吉尔·胡德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许多主张废除死刑的人都认为死刑构成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基本侵犯: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极端形式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有损人的尊严的刑罚”
②我国学者也基本上采纳了贝卡里亚的观点
胡云腾教授认为:“在当代,死刑的不人道性被明确表述为侵犯基本人权”
③邱兴隆教授认为:“刑罚的人道性在于刑罚不得剥夺犯罪人的基本权利,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死刑因所剥夺的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的生命而是不人道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