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2001)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文本设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法律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上海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和(以下简称“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一、特别条款1.1 法律服务范围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诉讼案件]代理客户就案件的阶段进行诉讼。[非诉讼案件]代表客户就事宜或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他案件]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1.3 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1.4 律师费[定额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按时计算律师费]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每小时元人民币;律师助理每小时元人民币。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 0.1 小时。1.5 其他费用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由客户另行承担。双方就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如下:(1)长途电信费用:(2)文件快递费用:(3)复印费用:(4)外地或境外差旅费:1.6 支付根据以上第 1.4 条所确定的律师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先行支付元人民币(以下简称“首次付款”)。其余律师费将根据以下约定支付:(1) 于,支付元人民币;(2) 于,支付元人民币;(3) 于,支付元人民币。1.7 联系信息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律师事务所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客户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1.8 其他约定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律师事务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1) (2) (3) (4) 二、 一般条款2.1 生效条件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或由客户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在此之前,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2.2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