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对公司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进行辨识,以确定隐患、危险有害因素或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订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保证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治理。3.定义、术语和隐患分级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3.2 隐患分级隐患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2.1 一般隐患分级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为更好地有针对性的治理在生产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隐患,要对一般隐患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级。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将隐患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公司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3.2.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1)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2)涉及重大危险源且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3)涉及具有爆炸、火灾等危险且长期滞留人员在 10 人及以上的场所,存在不能立即排除整改的隐患;(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5)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的隐患;(6)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7)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的情况。3.3 隐患分类3.3.1 基本要求事故隐患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和基础管理类隐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