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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理性主义证据规则证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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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证据规则与证明理性〔上〕提要: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理论前设历经乐观的理性主义到慎重的理性主义,从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到反思这种区分,这种理论前提的调整也带来了英美法律事实理论容本身的转变,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深化探讨,开辟了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各种崭新论题。法律事实理论的讨论对象是法律领域中的事实主或者断言。依照传统观点,这种事实主主要是审判阶段的事实主,法官根据法律认定相关事实,适用法律。负责认定事实的审判者(triers offact 包括法官、治安法官或者陪审员等)不可能亲身经历其事,因此,这种事实主不是关于事件的一手知识,而是在对案件事实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得不决定以往终究发生了什么。在确认事实的过程中,证据(evidence)是证明(prove or proof 确有其事或者没有其事的方式,或者说,凭借证据,审判者可以检验事实主是否为真。由此可见,在法律事实理论的讨论中,证据、证明以及事实主之间具有相关性:证据是证明事实主为真的方式或者手段,然而,有证据,并不必定得出事实主为真的结论,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由一定的证明过程,才能得出事实主为真的结论。"事实主为真 是证据和证明的目的,假如"事实主为真本身存在争议,那就是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争议,"事实是否可以主为真 的争议未解决,枉谈证据与证明。以事实主的前设、证据和证明作为法律事实理论牵涉的三个要点,本文关注法律事实讨论中的理论前提与问题争议,尤其是英美国家对法律事实问题的讨论。英美的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预设经历了乐观的理性主义到慎重的理性主义,从严格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到反思这种区分,这种理论前提的调整也带来了英美法律事实理论容本身的转变,从过分关注证据规则转向对证明理性的探讨,开辟了英美法律事实讨论的各种崭新论题。一、法律事实理论的前提预设:从乐观理性主义到慎重理性主义法律事实理论即便有特定的讨论对象,也不可能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理论: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作为其讨论对象,与审判程序相关,与规定事实的法律问题相关,[1]也与人类的事实认知能力相关;相应地,法律事实理论主要作为一种审判事实的理论讨论,与审判理论相连,也与如何认知事实的哲学理论相连。有什么样的审判理论,就有什么样的法律事实理论;有什么样的哲学认知理论,也就可能有什么样的法律事实理论。这样,*种审判理论以及*种事实认知的理论成为了法律事实理论的理论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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