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育质量,推动专业内涵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科学评价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和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的依据,结合我校进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包括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两个方面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XX 学院各本科专业。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 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学院或专业的培育目标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专业培育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第三章 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第六条评价依据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专业人才培育方案为依据。第七条评价对象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人才培育方案中的培育目标进行评价。第八条评价主体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专业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学督导、专业老师、校友、用人单位、行业部门、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第九条评价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第十条评价方法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可采纳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来进行,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来收集专业培育目标的合理性的相关数据。针对不同评价形式得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统计分析后,整理出统一意见和建议,形成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第十一条评价周期专业培育目标合理性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评价程序二级学院(专业)依据本办法和专业实际...